宜春找代孕公司:【延平检察】恺哥说法丨编造

未知 2019-04-13 17:17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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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这段时间一则寻人启事刷爆了朋友圈

  11月30日下午,11岁的乐清男孩小黄在放学回家路上失踪,此后,家人、警方和志愿者开始了全城搜索,男孩父亲连发80多条朋友圈,酬金从20万涨到50万。不少网友第一时间做了发,祈祷孩子平安归来。

  

  没想到事情竟然以“失联”男孩母亲陈某报假警,涉嫌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刑拘“收场”!

  12月5日,乐清公安发布通报,“失联”男孩母亲陈某竟为了“测试”丈夫对她自己和孩子是否关心而报假警,陈某已涉嫌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刑拘。

  

  这场“闹剧”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让恺哥不得不深思。

  在这起案件中,陈某故意制造虚假警情会有什么后果?

  由于具体的案情不清楚,恺哥就简单说一下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:

  行政处罚

  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二十五条规定,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如果故意制造虚假警情,使公安机关采取行动的话,至少5天的拘留是跑不掉了。

  刑事处罚

  不要以为拘留罚款就了事了,如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可能构成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,是要坐牢的!

  《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,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  要构成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,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:

  一是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。

  二是必须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。所谓“严重扰乱社会秩序”,主要是指引起公共场所秩序混乱,或者使群众对虚假信息产生错误认识,在社会上引起恐慌等。

  虽然自己没有在网络或其他媒介进行传播编造的虚假警情,但对于他人传播自己编造的虚假警情没有进行有效阻止,是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持放任态度。

  即使是放任不作为,也可能构成编造、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,要受到刑事处罚!

  

  恺哥想说:陈某的所谓“情感测试”,严重透支了社会诚信和良知,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,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,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惩罚!

  编辑:唐 超

  审核:赖振忠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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